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重訴字第352號原 告 劍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中央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兼 上法定代理人 丁○○被 告 丙○○
戊○○乙○○
號2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94年度重附民字第71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該條項所稱之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係指該刑事案件中依民法規定應負賠償責任之人而言。故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所主張之共同加害人,必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經認定係共同侵權行為之人,始得謂為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否則對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自難謂為合法。又刑事庭移送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僅移送後之訴訟程序應適用民事訴訟法,至移送前之訴訟行為是否合法,仍應依刑事訴訟法決定之。移送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於移送前提起時,不備刑事訴訟法之合法要件,即屬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所謂之起訴不備其他要件,應以裁定駁回之。再按刑事法院得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以裁定移送於該法院民事庭者,以刑事部分宣告被告有罪之判決者為限,至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法院應依同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如誤以裁定移送於民事庭,其訴之不合法不因移送民事庭而受影響,受移送之民事庭應認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著有95年台抗字第366號裁定、52年台上字第3055號判例、44年台抗字第4號判例、66年度台上字第1094號判例可資參照。
經查:
㈠原告於本院刑事庭94年度重訴字第47號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
件繫屬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主張因被告詐欺等犯罪行為,致其受有損害,爰依法請求被告連帶賠償新臺幣(下同)15,594,010元,並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本院刑事庭嗣於該案審結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該附帶民事訴訟以94年度重附民字第71號裁定移送本庭審理。
㈡查被告乙○○並非本件刑事案件之被告,亦未在刑事訴訟程
序中經認定係共同侵權行為人,此觀該刑事判決書即明。又原告前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對被告乙○○提出刑事詐欺等告訴,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案列94年度偵字第5834號),嗣經原告聲請再議後,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作成94年度上聲議字第616 號處分書,駁回其再議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處分書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自難謂被告乙○○為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原告對之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核與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之規定不符,自非合法。
㈢又被告戊○○被訴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嫌部分,業經本院以
94年度重訴字第47號為其無罪之判決,有該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刑事庭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判決駁回原告此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其誤以裁定將該訴移送於本庭,本庭仍應以起訴不合法,裁定駁回原告此部分訴訟。
㈣至原告主張被告丙○○、丁○○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及被告
中央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央租賃公司)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以要求申貸客戶提供與契約金額相等、分期還款及擔保票據各占四成與六成為條件,代替辦理機器設備動產擔保交易之設定登記,佐以其他優惠措施,意欲藉由浮報契約金額之方式,向不知情之申貸客戶詐取擔保票據後,再向金融機構虛偽表示該等額外徵提之擔保付款票據亦屬正常交易契約內之分期還款票據,以提高各金融機構之融資金額,致申貸客戶陷於錯誤,而簽訂融資租約等契約書,並交付本票予中央租賃公司作為還款保證部分,前開刑事判決均以查無實據,認定被告丙○○、丁○○並無此等犯罪事實,本應為無罪之判決,惟因檢察官認此部分與其他有罪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而提起公訴,爰就該等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此觀該判決書理由欄之記載即明(見卷附刑事判決書第 35-42頁、第55頁參照)。揆諸前揭說明,刑事庭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以判決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訴,其誤以裁定移送於本庭,本庭仍應以起訴不合法駁回該部分訴訟。況遍觀該刑事判決書,並未認定原告有因被告丙○○、丁○○之犯罪行為而受害,或被告丙○○、丁○○因犯罪而依民法規定對原告負有損害賠償義務,原告既非此刑事判決所認定犯罪行為之被害人,其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自屬無據。㈤原告復主張被告丙○○、丁○○分別擔任中央租賃公司之董
事長、總經理,被告戊○○、乙○○則分別擔任中央租賃公司臺南分公司之經理、襄理,中央租賃公司依民法第28條「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之規定,應就其所受損害,與被告丙○○、丁○○、戊○○、乙○○負連帶賠償責任云云。然被告丙○○、丁○○、戊○○、乙○○並非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指之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如前述,則中央租賃公司即無由依前開民法第28條規定,與彼等連帶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責,原告自不得對中央租賃公司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
㈥綜上所述,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要與刑事訴訟法所
定之要件未合,雖本院刑事庭誤以裁定將該訴移送於本庭,本庭仍應以起訴不合法,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