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重訴字第798號原 告 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秀夏律師被 告 景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重整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整字第一號聲請終止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雅新公司)提起本件確認重整債權不存在之訴,係請求確認被告景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原告雅新公司重整債權日幣202,936,381 元及新臺幣80,718,272元不存在,原告雅新公司重整程序固於98年
7 月20日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6年度整字第1 號裁定終止,然經原告其他債權人依法提起抗告,從而,本件所涉之爭執事項即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整字第1 號聲請終止雅新公司重整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類推適用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瑜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羅元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