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重訴字第849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予退還溢收之訴訟費用新台幣伍萬零伍佰捌拾玖元。
二、聲請人於九十八年七月六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訴訟費用,計溢收新台幣伍萬零伍佰捌拾玖元。聲請人應自收受本裁定10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又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本裁定影本應送達本院會計室及出納室各1份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