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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審金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金字第40號原 告 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融資融券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740,6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625 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欠87,12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裁判案由:給付融資融券款
裁判日期:2009-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