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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審金字第 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金字第42號

原 告 環球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融資融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686,585 元,扣除先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86,531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將繕本寄送被告(均應附證物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裁判案由:給付融資融券款
裁判日期:2009-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