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救字第37號聲 請 人 甲○○代 理 人 張菊芳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被告劉福順間請求返還代墊家庭生活費用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被告劉福順間請求返還代墊家庭生活費用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審查表書影本、委任狀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