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22號
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會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甲○○、葉宗模、葉宗烈、葉美津、葉美雀為被繼承人葉寶(男、民國97年11月9 日死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親屬會議會員。
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家事庭法 官 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法院書記官 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