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266號
聲 請 人 徐志明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遺產管理人職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之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提起聲請,未檢具被繼承人甲○○之遺產清冊及完成遺產管理之相關資料、對被繼承人甲○○之繼承人、債權人、受遺贈人公示催告之民事裁定及經刊報公告之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98 年4月30日裁定命其於10日內補正之,該裁定並於98年5月8日送達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雖具狀表示被繼承人甲○○與訴外人黃鎗祥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經板橋地方法院判決確定且被繼承人甲○○已無遺產,並提出被繼承人甲○○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板橋地院97年度板簡字第2748號判決暨確定證明書,惟聲請人另未補正相關公示催告之民事裁定及登報證明,是聲請人迄今未為補正前揭事項,於法不合,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