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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家聲字第 3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350號

聲 請 人 甲○○○代 理 人 丙○○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可聲請人閱覽本院63年度亡字第2號卷宗。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2條規定: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被宣告死亡人乙○○為其祖父,其為瞭解該死亡宣告事件及聲請補發裁判書,亟需閱卷瞭解,為此聲請閱覽本院受理之乙○○死亡宣告事件之卷宗(即本院63年度亡字第2 號卷)等情,業據提出戶籍謄本、除戶登記資料等件為證,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經核其聲請與法並無不合,應予許可。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曾部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孫捷音

裁判案由:閱卷
裁判日期:2009-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