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家聲字第 3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352號聲 請 人 羅翠慧律師(即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代管遺產管理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聲請人處分被繼承人甲○○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壹、請求准予處分不動產部分: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指定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經依法於民國96年5月9日刊登鈞院96年度家催字第145號民事裁定,催告被繼承人甲○○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於1年6個月內報明其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前揭期限已於97年11月8日屆滿。現為管理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聲請鈞院准予拍賣被繼承人甲○○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得經親屬會議之同意變賣遺產;又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此觀民法第1179條第2項、第1132條規定自明。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拍賣被繼承人甲○○所遺留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業據其提出民眾日報影本、債權人明細表、遺產清冊、土地謄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5年度財管字第94號民事卷核閱屬實。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遺產,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貳、請求核定管理報酬部分:

一、聲請意旨略以:遺產管理人得請求管理報酬,爰並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鈞院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語。

二、復按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如左:㈠編製遺產清冊。㈡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㈢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㈣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㈤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又受任人應受報酬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非於委任關係終止及為明確報告顛末後,不得請求給付,民法第1183條、第54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雖據提出上開資料為據,然按遺產管理人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係屬於委任契約之法律關係,依上開規定,遺產管理人受委任之事務尚未處理完畢前,依委任報酬後付之原則,尚不得請求報酬。本院審酌本件管理事務僅進行至登報催告被繼承人甲○○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此就聲請人聲請本院准予拍賣被繼承人甲○○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可知,是聲請人顯尚未完竣其管理被繼承人甲○○遺產之職務。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既難謂已執行完畢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從而,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尚有未合,其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至聲請人待日後遺產管理之事務處理完畢後,自得就其勞務付出之程度請求相當之報酬金額,附此敘明。

參、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桂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俐妙附表:

1、臺北市○○區○○段3小段第0464之0000地號(面積:268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7)。

2、臺北市○○區○○段3小段第0465之0000地號(面積: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7)。

3、臺北市○○區○○段3小段第0466之0000地號(面積: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7)。

4、臺北市○○區○○段3小段第0468之0000地號(面積: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7)。

5、臺北市○○區○○段3小段第01419之000建號(建物門牌:臺北市○○路○段151之9號地下室,層次面積:2050.0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68)。

裁判日期:2009-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