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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家聲字第 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42號聲 請 人 張登雄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成員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提出被繼承人甲○○○之親屬系統表。包含:㈠父母、同居之祖父母、家長之姓名、年籍資料及最新戶籍謄本。

㈡現存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

、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之姓名、年籍資料及最新戶籍謄本。

㈢現存之其他親屬(含直系、旁系血親及姻親,尊親

屬、卑親屬等)之姓名、年籍資料及最新戶籍謄本。

二、本件聯絡人:事股書記官楊振宗(聯絡電話0000-0000 分機

217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郭淑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裁判日期:2009-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