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42號聲 請 人 張登雄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成員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提出被繼承人甲○○○之親屬系統表。包含:㈠父母、同居之祖父母、家長之姓名、年籍資料及最新戶籍謄本。
㈡現存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
、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之姓名、年籍資料及最新戶籍謄本。
㈢現存之其他親屬(含直系、旁系血親及姻親,尊親
屬、卑親屬等)之姓名、年籍資料及最新戶籍謄本。
二、本件聯絡人:事股書記官楊振宗(聯絡電話0000-0000 分機
217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郭淑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