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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家聲字第 4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477號聲 請 人 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酌給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非訟事件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參照)。次按依民法第1132條第2項規定,聲請法院處理民法第1149條所定遺產之酌給事件,由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6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甲○住所地為桃園縣桃園市○○○街○○巷○號之3,此有被繼承人甲○之除戶戶籍資料、戶口名簿、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今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尚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桂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陳俐妙

裁判案由:酌給遺產
裁判日期:2009-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