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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家聲字第 5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519號聲 請 人 葉月雲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代管遺產管理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核定聲請人代管被繼承人甲○○遺產之報酬為新臺幣肆拾捌萬壹仟壹佰柒拾玖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又經法院指定之遺產管理人,因被繼承人並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66條第1項第3款規定向法院聲請代管遺產報酬。此際法院得參照財政部所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規定,以其報酬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十分之三及遺產現值百分之一定之,即以被繼承人之遺產依上開要點計算報酬。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96年度財管字第135號民事裁定指定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於民國96 年12月18日向被繼承人甲○○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分別於97年6月17日、97年12月17日期限屆滿,無人承認繼承、報明債權及聲明願受遺贈;又大陸地區繼承人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三年內亦無人聲明繼承。被繼承人遺有財產有:不動產三筆,公告現值為新台幣(下同)46,499,220元;銀行存款96,787元;股票價值1,521,868元,遺產現值計為48,117,875元。另有遺產孳息收入租金1,974,000元、租金保管帳戶利息1,854元、租金債權196,000元、自98年2月20日起至98年7月20日止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債權42,000元,共計2,213,854元。聲請人併同陳報遺產管理現況,依法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96年度財管字第135號民事裁定、公告刊登報紙黏貼單、被繼承人不動產土地登記謄本及公告現值資料、繳稅證明、租約、被繼承人銀行帳戶餘額證明、被繼承人股票持有證明、喪葬費用單據、醫療費用單據、遺產管理必要支出費用、遺產稅催報通知書等件為證,堪信為真。本院審酌聲請人就任遺產管理人後,處理公示催告、財產調查、繳納相關費用等事務,認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被繼承人遺產現值1%計之即481,179元,始為合理。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麗琴

裁判日期:2009-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