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546號聲 請 人 張沐芝律師關 係 人 甲○○
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代管遺產管理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核定聲請人代管被繼承人丙○○遺產之管理費用為新臺幣壹萬陸仟壹佰貳拾捌元。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財管字第一○○號裁定指定為被繼承人丙○○之遺產管理人,然因聲請人調閱被繼承人丙○○生前所有之臺北市○○區○○段二小段一四六九建號建物謄本後得知,被繼承人丙○○仍有法定繼承人乙○○、甲○○,是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經法院依法指定遺產管理人,於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管理人之權限即行消滅,應即將所管理之遺產,移交於該承認繼承之繼承人,並同時向繼承人為管理之計算,無庸聲請法院裁定撤銷遺產管理人,此有司法院七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七二)秘台廳一字第一三六九號函可稽。並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等規定,參酌臺北律師公會章程第二十九條律師收費標準,請求裁定管理費用共新臺幣(下同)六萬一千一百二十八元(管理報酬部分:計六萬元,遺產管理人計三萬九千元、助理計二萬一千元;墊付費用計一千一百二十八元)等語。
二、關係人陳述意見意旨略以:㈠關係人係由台北市板橋稅捐處電話告知為丙○○繼承人,非自聲請人得知,劉吉泰隱匿其事,欲自任遺產管理人而聲請為丙○○遺產管理人,法院則選任本件聲請人為遺產管理人,但丙○○實有法定繼承人,本無聘請遺產管理人之必要,劉吉泰應負擔部分遺產管理人報酬;㈡本件遺產中,不動產僅約市價二百萬元,連同存款十五萬餘元,總計約二百十五萬元,聲請人卻請求遺產管理報酬六萬一千一百二十八元,顯屬過高,至於台北律師公會之收費標準,對非會員之關係人應無效力等語。
三、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請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十分之三及遺產現值百分之一,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及財政部所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十四點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㈠聲請人所主張之上揭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九十七年度財管字第一○○號及依職權向相關單位調閱被繼承人丙○○所有土地登記謄本、遺產稅申報書查核屬實,被繼承人丙○○既仍有法定繼承人甲○○、乙○○存在,依司法院七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七二)秘台廳一字第一三六九號函意旨,遺產管理人之權限即行消滅,且遺產管理人應即將所管理之遺產,移交於該承認繼承之繼承人,並同時向繼承人為管理之計算;㈡本件被繼承人丙○○之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遺產總值計算為一百四十六萬六百七十一元(參附件計算書),此有本院依職權調取被繼承人丙○○所有土地登記謄本、建物課稅現值、其母孫毓華臺灣銀行000000000000帳號存款餘額、遺產稅申報書調取其財產明細附卷可憑,然不動產以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課稅現值計算,明顯低於市價,應以關係人自承之遺產數額二百十五萬元為計算基準;㈢本件聲請人係由本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本院參酌前揭財政部所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十四點第三款規定,按財產總值百分之一計算,報酬原應為二萬一千五百元,惟參酌聲請人未完成遺產管理人之所有職務,即因發現被繼承人有繼承人,而終止進行後續遺產管理人事務,故酌定聲請人代管被繼承人丙○○遺產之管理報酬為一萬五千元,又聲請人代管期間墊付之費用計為一千一百二十八元,此據聲請人提出相關收款收據附卷可稽,是聲請人於代管期間之管理費用總額應為一萬六千一百二十八元(即15,000元+1,128元=16,128元),爰依法酌定之;㈣至於關係人辯稱劉吉泰應負擔本件部分費用,此應由關係人與劉吉泰另行處理,關係人不能以此對抗本件聲請人,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文衍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俐妙計算書┌─────────┬─────────┬────────┐│ │ 價 值 │ 備 註 │├─────────┼─────────┼────────┤│臺北市○○區○○段│986,463元 │參被繼承人丙○○││二小段八四七地號 │ │遺產稅申報書 │├─────────┼─────────┼────────┤│臺北市萬華區和平西│319,400元 │參被繼承人丙○○││路二段一四九號三樓│ │遺產稅申報書 ││之二 │ │ │├─────────┼─────────┼────────┤│其母孫毓華臺灣銀行│154,808元 │參臺灣銀行龍山分││000000000│(餘額原為309,615 │行龍山營密字第○││三六八帳號存款餘額│元,除被繼承人李新│00000000││ │生尚有其他繼承人一│三一號函 ││ │人,是兩人均分) │ │├─────────┼─────────┼────────┤│ 合 計 │1,460,671元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