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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家聲字第 6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622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離婚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應提出大陸地區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07)朝民初字第15061 號民事判決生效證明書、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書,以供法院審酌。

二、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黃世昌(聯絡電話0000-0000 分機

216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

家事庭 法 官 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黃世昌

裁判案由:離婚認可
裁判日期:2009-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