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622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離婚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應提出大陸地區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07)朝民初字第15061 號民事判決生效證明書、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書,以供法院審酌。
二、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黃世昌(聯絡電話0000-0000 分機
216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
家事庭 法 官 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