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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家聲字第 6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659號

聲 請 人 甲○○

樓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可聲請人閱覽本院98年度監字第177號卷宗。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2條規定: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禁治產人乙○○之子,為瞭解其弟妹聲請本院選任乙○○之監護人事件及本院處理情形,聲請閱覽本院98年度監字第177號選定禁治產人監護人卷宗等情,業據提出戶籍謄本為證,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經核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許可。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曾部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孫捷音

裁判案由:閱卷
裁判日期:2009-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