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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家聲字第 6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669號聲 請 人 己○○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成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丁○○(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丙○○(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己○○(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戊○○(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甲○○(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禁治產人乙○○(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親屬會議會員。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禁治產人乙○○負擔。

理 由

一、按親屬會議以會員五人組織之。無法定親屬會議成員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時,法院得因有召集權人之聲請,於其他親屬中指定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時,亦同。民法第1130條、第113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禁治產人乙○○之女,禁治產人乙○○無法定監護人,亦無法定親屬會議成員,為選任其監護人,依法聲請指定禁治產人乙○○之親屬會議成員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8年度禁字第153號卷查明,堪信為真。本院審酌禁治產人乙○○計有子女6人,除范吉人、范吉子旅居國外,不適為親屬會議成員外,其餘子女丁○○、丙○○、己○○、戊○○,及孫女甲○○為禁治產人乙○○之最近親屬,就禁治產人乙○○之監護人選任事宜,衡情應能以禁治產人之最佳利益,為妥適維護及處理,堪認為親屬會議成員之適當人選。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麗琴

裁判日期:2009-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