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675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禁治產人乙○○○親屬會議會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方平麟(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方平達(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禁治產人乙○○○(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親屬會議會員。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民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又親屬會議以會員五人組織之。無民法第1131條第1 項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時,法院得因有召集權人之聲請,於其他親屬中指定之。民法第1129條、第1130條及第113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母親乙○○○前經鈞院以98年度禁字第105 號民事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因禁治產人其親屬會議除法定親屬會議成員盧發義、盧進興、盧瓊香外,尚欠二人,爰依法聲請指定禁治產人之子女方平麟、方平達為親屬會議成員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98年度禁字第105 號裁定影本、親屬系統表、戶籍謄本等件為證,堪認本件聲請人以其為禁治產人之子女身分,為利害關係人,召集親屬會議,因不足法定人數,聲請於其他親屬中指定親屬會議成員等情,堪認為真實。本院審酌禁治產人除法定親屬會議成員盧發義、盧進興、盧瓊香外尚欠二人,而方平麟、方平達為禁治產人之子女,係其最近親屬,就該禁治產人之財產事宜,衡情應能以禁治產人之最佳利益,為妥適維護及處理,堪認為親屬會議成員之適當人選,爰指定方平麟、方平達為禁治產人乙○○○之親屬會議成員。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家事庭法 官 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