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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家聲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7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即被繼承人丙○○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甲○○代 理 人 乙○○上列當事人聲請裁定代管遺產管理費用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本院將自卷證內容依職權裁定遺產管理費用,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提出標售被繼承人丙○○房地刊報費(共1149元)之單據。

二、本件聯絡人:福股書記官王子方(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211)。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子方

裁判日期:2009-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