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7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即被繼承人丙○○之遺產管理
人)法定代理人 甲○○代 理 人 乙○○上列聲請人聲請代管遺產管理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核定聲請人代管被繼承人丙○○遺產之管理費用為新臺幣參拾萬參仟壹佰陸拾捌元。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丙○○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莉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子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