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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家聲字第 7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708號聲 請 人 乙○○代 理 人 甲○○相 對 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離婚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認可與相對人丙○○之大陸離婚判決,未據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大陸地區法院經大陸地區公證處予以公證,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予以驗證之離婚判決生效證明書,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一日裁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三十日內補正。經查,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八年十月六日送達於聲請人代理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欠缺法定要件,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文衍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俐妙

裁判案由:離婚認可
裁判日期:2009-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