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823號聲 請 人 乙○○上列聲請人對禁治產人甲○○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成員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提出完整之禁治產人甲○○親屬系統表,先行陳報有無民法第1131條所規定之法定親屬會議成員(需註明法定親屬會議成員存歿情形)。
(二)聲請人需提出欲指定之親屬會議成員戶籍謄本,以證明與禁治產人之親屬關係。
二、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黃世昌(聯絡電話0000-0000 分機
216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5 日
家事庭 法 官 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