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823號聲 請 人 戊○○上列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丁○○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會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戊○○(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己○○(女,民國00年00月0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乙○○(男,民國00年00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丙○○(男,民國00年00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甲○(女,民國00 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丁○○(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親屬會議會員。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民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又親屬會議以會員五人組織之。無民法第1131條第1 項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時,法院得因有召集權人之聲請,於其他親屬中指定之。民法第1129條、第1130條及第113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戊○○母親丁○○前經鈞院以98年度禁字第298 號民事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人,因受監護宣告人無法定親屬會議成員,為方便受監護宣告人丁○○日後選定監護人事宜,爰依法聲請指定受監護宣告人之子女戊○○、丙○○、甲○、媳婦己○○、成年同住孫子乙○○為其親屬會議成員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親屬系統表、戶籍謄本等件為證,堪認本件聲請人以其為受監護宣告人之子女身分,為利害關係人,召集親屬會議,因不足法定人數,聲請於其他親屬中指定親屬會議成員等情,堪認為真實。本院審酌欲指定之親屬會議成員戊○○、丙○○、甲○、己○○、乙○○係其最近親屬,就該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宜,衡情應能以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為妥適維護及處理,堪認為親屬會議成員之適當人選,爰指定戊○○、丙○○、甲○、己○○、乙○○為受監護宣告人丁○○之親屬會議成員。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家事庭法 官 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