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855號聲 請 人 乙○○○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成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禁治產人甲○○之配偶,甲○○經本院98年度禁字第102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現無法定親屬會議成員,為選定甲○○之監護人,依法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會員。
二、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民事裁定、親屬系統表、戶籍謄本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8年度禁字第102號卷查明。查甲○○前經本院於民國98年9月9日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聲請人為甲○○之配偶,依修正前民法第1111條第1項規定,為甲○○之法定監護人,毋庸親屬會議另為選定。是聲請人為選定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會員,欠缺權利保護要件,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吳素勤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