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875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為禁治產人岳濬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成員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法院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提出完整之禁治產人岳濬親屬系統表,先行陳報有無民法第1131條所規定之法定親屬會議成員(需註明法定親屬會議成員存歿情形),若無民法第1131條所規定之法定親屬會議成員或有法定親屬會議成員不足之情形,再向法院聲請指定其他親屬會議成員。
(二)聲請人提出欲指定之親屬會議成員戶籍謄本,以證明與禁治產人之親屬關係。
二、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黃世昌(聯絡電話0000-0000 分機
216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
家事庭 法 官 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