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再字第1號
聲 請 人 乙○○相 對 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成員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97年5 月30日97年度家聲字第155 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依非訟事件法,並無再審及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之規定,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87號判例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以本院97年度家聲字第155 號確定裁定有再審事由,聲請再審。惟按指定親屬會議成員事件係屬非訟事件,揆諸前開判例意旨,本件應無再審及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規定之適用,聲請人對於本院前揭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家事庭法 官 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法院書記官 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