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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家訴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訴字第20號原 告 甲○○

丙○○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六郎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履行遺囑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壹佰陸拾伍萬捌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拾萬貳仟陸佰零捌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尚欠新台幣壹拾捌萬伍仟貳佰柒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5 日

家事庭 法 官 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世昌

裁判案由:履行遺囑
裁判日期:2009-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