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訴字第20號抗 告 人 甲○○
丙○○共 同訴訟代理人 邱六郎律師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履行遺囑事件,對於本院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五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撤銷。
抗告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履行遺囑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台幣三百四十六萬八千三百九十八元,原審核定為二千一百六十五萬八仟元洵屬過高,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經核原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確屬過高,其聲明廢棄原裁定難謂無理由,原裁定應予撤銷。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