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訴字第26號原 告 甲○○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丙○○
12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述各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應為之聲明或陳述;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因命補正欠缺,得將書狀發還;且如當事人住居法院所在地者,得命其到場補正;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21條、第249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提起分配剩餘財產之訴,原告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21條之規定,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提出準備書狀,具體敘明訴之聲明、請求權基礎、事實、理由,以及被告最新戶籍謄本,逾期不補正,駁回其訴訟。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