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訴字第78號原 告 戊○○訴訟代理人 丁○○律師被 告 乙○○
甲○○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代墊扶養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在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0條、第2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分別在新竹市、臺中市、桃園縣,此有原告民事起訴狀及被告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故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20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或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或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被告甲○○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桂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陳俐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