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28號原 告 嘉立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林春榮律師被 告 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秦玉坤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固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前經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一日下午五時為宣示判決期日,變更為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下午五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28號原 告 嘉立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林春榮律師被 告 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秦玉坤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固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前經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一日下午五時為宣示判決期日,變更為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下午五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