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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建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28號原 告 嘉立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林春榮律師被 告 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秦玉坤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固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前經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一日下午五時為宣示判決期日,變更為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下午五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裁判案由:給付保固金
裁判日期:2010-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