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28號原 告 嘉立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林春榮律師被 告 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秦玉坤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固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另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詹雪娥裁判案由:給付保固金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0-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