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整字第1號聲 請 人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 重整人 樺壹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綱維富理門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慧玲共同代理人 黃宋丞律師重整監督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代 理 人 楊輝生張秀夏律師呂正樂會計師上列聲請人因公司重整事件,聲請延展重整期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認可之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關係人會議續行(六)會議於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二日審查表決通過之重整計畫就「陸、重整計畫之相關財務預估以及償債方案」項下之「五、減資、增資與股東權益之變更」關於取得處分資產部分、「六、重整債權及債務清償」關於有擔保債權之不動產出售部分之執行期限,准予延展至民國一0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理 由

一、按重整計畫之執行,除債務清償期限外,自法院裁定認可確定之日起算不得超過1年;其有正當理由,不能於1年內完成時,得經重整監督人許可,聲請法院裁定延展期限;期限屆滿仍未完成者,法院得依職權或依關係人之聲請裁定終止重整,公司法第30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重整計劃之執行,程序上繁簡不一,每每曠日費時,則期限屆滿仍未完成重整計畫者,法院依規定既非必須裁定終止重整,足見立法意旨認為重整計畫之完成,非必於一年內而可得完成,故賦予法院裁量權,於有正當理由者,得依聲請裁定延展期限;且於期限屆滿未完成而有正當理由者,仍得再依聲請裁定延展期限,若法院審酌重整計畫繼續執行仍有實益,並未限制延展重整計畫執行期間之次數。

二、聲請意旨略以:就鈞院於民國102 年12月20日裁定准予延展之重整計畫中「陸、重整計畫之相關財務預估以及償債方案」中「五、減資、增資與股東權益之變更」項下之取得處分權資產與「六、重整債權及債務清償」項下有擔保債權之不動產出售部分,尚未執行完畢,說明如下:

(一)「陸、重整計畫之相關財務預估以及償債方案」項下之「

五、減資、增資與股東權益之變更」、「㈤取得處分資產計畫」部分:雖聲請人於前次延展期內,已由香港商戴德梁行與佐誠律師事務所共同處理不動產標售事宜而由翁真珠以第一高標新臺幣(下同)7 億元得標,並依投標須知訂約先行繳納3 億5000萬元,然不動產抵押權人兆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就該標售款項償還日期表示異見,要求先行償還或於該行設立償債專戶,並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藉此阻礙重整計畫執行。然重整計畫第29頁明定聲請人出售自有不動產後償還時間於出租資產出售後之所得款項於一個月內償還,惟目前聲請人之重整尚未經法院裁定完成,系爭不動產仍受中油公司等20債權人假扣押,聲請人現尚無法履行買賣契約中移轉所有權之義務,故翁真珠給付剩餘百分之五十價金義務之條件尚未成就,從而該買賣契約須待前開條件成就後始為完成出售。現聲請人與兆豐銀行就償還事宜持續協商,迄103 年12月1 日止,雙方就期前清償有初步共識,惟就利息計算尚有差異,因此就處分不動產部分有未能執行完畢之正當理由,請求就「㈤取得處分資產計畫」部分,能再次准予延展期限1 年。

(二)「陸、重整計畫之相關財務預估以及償債方案」項下之「

六、重整債權與債務清償」部分:⒈就優先債權部分:聲請人至103 年11月30日止,已依重

整計畫清償43期予優先債權人,共計清償本金含利息約新臺幣(下同)2 億9114萬2316元(高雄稅捐稽徵處及台北國稅局債權金額更正為0 ),尚餘7 期,聲請人亦將持續按期清償。

⒉就有擔保債權部分:聲請人已於103 年11月26日期前清

償臺灣銀行之飛機抵押債權本金及利息計2 億4558萬5620元,至103 年11月30日止,已依重整計畫清償2 億6881萬1615元,就遠東商業銀行之飛機抵押債權本息合計

3 億1254萬5769元,已於103 年12月19日全數清償完畢,尚餘大眾銀行1076萬元、兆豐銀行抵押債權5 億2573萬3853元及樺壹租賃之債權,尚待協商期前清償事宜。

⒊就無擔保債權部分:無擔保應付廠商債權部分、租賃債

權部分與飛機抵押債權剩餘款部分,聲請人均依重整計畫及鈞院函釋,現已按期清償3 億7302萬7428元,已全數清償完成。

⒋綜上,聲請人戮力執行重整計畫,但因重整計畫部分內

容難度甚高,事涉各債權銀行利益,尚未執行完畢,爰依公司法第304 條規定經重整監督人許可再次聲請延展執行期限至104 年12月22日等語。

三、經查: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98年4 月30日以98年度整抗字第1 號裁定准予重整,復於99年5 月31日以98年度整字第1 號裁定認可聲請人於99年4 月12日經第1 次關係人會議續行㈥會議可決之重整計畫,該裁定並於99年12月22日確定;又於10

0 年12月19日以98年度整字第1 號裁定,就重整計畫關於「伍、重整階段之復航計畫」項下之「復航機隊調整計畫」、「陸、重整計畫之相關財務預估以及償債方案」項下之「減資、增資與股東權益之變更」關於增資及取得處分資產部分、「重整債權及債務清償」關於有擔保債權之不動產出售及無擔保債權部分之執行期限,准予延展至101 年12月22日;於102 年1 月4 日以98年度整字第1號裁定,就重整計畫中「陸、重整計畫之相關財務預估以及償債方案」項下之「減資、增資與股東權益之變更」關於增資及取得處分資產部分、「重整債權及債務清償」關於有擔保債權之不動產出售及無擔保債權部分之執行期限,准予延展至102 年12月22日;後於102 年12月20日以98年度整字第1 號裁定就重整計畫中「陸、重整計畫之相關財務預估以及償債方案」項下之「減資、增資與股東權益之變更」關於取得處分資產部分、「重整債權及債務清償」關於有擔保債權之不動產出售、飛機抵押債權及無擔保債權部分之執行期限,准予延展至103 年12月22日,有上開重整計畫及本院100 年12月19日、102 年1 月

4 日、102 年12月20日、103 年2 月25日98年度整字第1號民事裁定各乙份裁定在卷可稽(見本院卷9 第43至80、

533 至590 頁、卷12第384 至387 頁、卷16第209-211 頁、卷18第140 至143 頁、卷19第49至51頁)。

(二)按公司重整制度設計之目的,在於賦予仍具有經營價值僅一時遭遇財務困難之公司,能立於既有基礎上迅速再生之機會,使公司員工、股東及債權人之利益均能獲得保障,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安定,達到企業維持與更生之目的。查聲請人於本院前次延展重整計畫之執行期限內,將聲請人所有、兆豐銀行設定有抵押權之系爭不動產經聲請人辦理公開標售,並由翁真珠以第一高標7 億元得標,並依投標須知繳納押標金及第一期款3 億5000萬元,聲請人雖尚未依重整計畫「六、重整債權及債務清償」項下「㈣重整債權償債方案」所載:「2.有擔保債權…⑴本公司之自有不動產依重整計畫經法院可決後,由遠航出售後足額償還有擔債權…償還時間於出租資產出售後之所得款項於一個月內償還。」之內容辦理,惟聲請人已分別於103 年11月26日及103 年12月19日清償臺灣銀行及遠東銀行之飛機抵押債權,且已完成大部分之重整計畫,僅餘系爭不動產有擔保債權人即兆豐銀行債權之清償等部分未完成,有聲請人所提不動產標售會議紀錄、103 年度歷次重整人暨重整監督人聯席會議事錄、臺灣銀行103 年12月2 日陳報狀、匯款委託書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19第2 至4 、32至35、

141 至150 、191 至195 頁、卷20第190 至193 、244 至

248 、134 、251 至253 頁)。另聲請人於101 年稅前淨利約5091萬元,其中營業虧損為1 億9350萬元、營業外淨利為2 億4441萬元,102 年稅前淨利約322 萬元,其中營業虧損為1 億3182萬元、營業外淨利為1 億3504萬元,目前營運情形尚呈現穩定狀態,有交通部103 年12月25日交航(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供參(見本院卷20第17

7 頁)。又系爭不動產標售部分,依經重整監督人同意之不動產第二次標售公告記載,得標人應於得標後3 個月內繳納百分之五十得標金額之價金,復於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後3 日內繳付其餘百分之五十得標金額之價金,有聲請人102 年11月19日重整監督人會議紀錄及不動產第二次標售公告在卷為憑(見本院卷18第79至81頁、卷19第137 頁),而系爭不動產既尚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故系爭不動產之買賣契約約定內容顯然尚未履行完畢,自無法於原定重整計畫之執行期限即103 年12月22日內完成有擔保債權之不動產出售之償還作業。本院審酌聲請人已完成大部分之重整計畫,且聲請人公司虧損逐漸縮小,甚至已有淨收益,並陸續清償各債權人之債權,顯見重整計畫應係朝向於有利於聲請人之重建更生而為執行,而重整計劃僅餘上開關於「陸、重整計畫之相關財務預估以及償債方案」項下之「五、減資、增資與股東權益之變更」關於取得處分資產部分、「六、重整債權及債務清償」關於有擔保債權之不動產出售部分未完成,且本件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延展重整期間,業經重整監督人許可,又除債權人兆豐銀行外,其餘債權人對聲請人延展之聲請均無意見,並考量聲請人公司、員工及重整債權人之利益,認聲請人仍持續依重整計畫執行中,本件重整計畫未執行完畢部分顯有再次延展之必要,聲請人就上開重整計劃內容,未能於1 年內完成係有正當理由,爰准其聲請延展重整計畫該部分之執行期限至104 年12月22日止。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裁判案由:公司重整
裁判日期:2015-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