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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整字第1號聲 請 人 葛賢鍵(即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人)

廖伊麗(即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人)富理門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即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人)上 1 人法定代理人 蔡慧玲.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遠東航空股份

有限公司重整監督人)法定代理人 甲○○.代 理 人 乙○○.聲 請 人 張秀夏律師(即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監督人

)呂正樂會計師(即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監督人)上列聲請人因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事件,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重整人葛賢鍵、廖伊麗、富理門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報酬,分別自就任交接時起至解任或本院為終止重整或重整完成之裁定時止,按月由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新臺幣貳拾萬元支給,其未滿一月者,依實際日數比例計算。

重整監督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秀夏律師、呂正樂會計師之報酬,分別自就任交接時起至解任或本院為終止重整或重整完成之裁定時止,按月由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新臺幣壹拾捌萬元支給,其未滿一月者,依實際日數比例計算。

理 由

一、按檢查人、重整監督人或重整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其職務,其報酬由法院依其職務之繁簡定之,公司法第3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航)經鈞院於民國98年4月30日以98年度整抗字第1號裁定准予重整,並指派聲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東銀行)、張秀夏律師擔任重整監督人迄今,鈞院復於98年6月15日以98年度整字第1號裁定指派富理門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理門公司)擔任重整人、呂正樂會計師擔任重整監督人,並就任迄今,嗣鈞院於98年10月22日裁定選任聲請人葛賢鍵、廖伊麗擔任遠航之重整人,聲請人擔任遠航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期間,主要工作內容包括:㈠接受債權人申報重整債權;㈡審查重整債權;㈢清理公司資產;㈣整理公司財務資料,編製及審核財務報表;㈤追查及處分公司資產,供營運所需;㈥尋找投資人,提供營運所需資金;㈦與主要債權人協商還款方案;㈧討論各項合約之訂定及解除;㈨討論各項訴訟之內容及決定訴訟之進行;㈩討論重整計畫之內容;召開關係人會議;召開不定期之重整人及重整監督人聯席會議;重整前公司弊案之檢討;穩定公司人事、激勵員工,準備未來復航事宜等,為此,依公司法第313條規定聲請核定報酬等語。

三、本院審酌聲請人遠東銀行、張秀夏律師、呂正樂會計師自受理遠航重整監督任務時起,即積極展開各項工作,並多次召開重整人及重整監督人聯席會議,又遠航之債權人申報高達數千筆債權,債權內容繁瑣、交易狀況複雜,復因遠航歷經前經營階層掏空公司資產、停飛後斷水斷電、人事更迭變動、廠房搬遷等困境,債權憑證亦不齊全,渠等為審查債權,耗費相當大之時間精神,過程極為艱辛,聲請人富理門公司除指定蔡慧玲律師執行重整人職務外,亦自行出資聘任2名管理顧問,共同參與遠航重整案之相關會議討論,並於98年

9 月份遠航薪資發放困難時,自行負擔贈送員工中秋禮品費用,以安撫員工協助繼續進行後續重整事務,聲請人葛賢鍵則積極協助重整團隊處理重整事務,例如提供財務分析或簡報資料、製作復航計畫、向民用航空局爭取保留航班、指派電腦專業人員支援遠航電腦系統作業等情,有遠航98年度第

12 次、第19次重整人暨重整監督人聯席會議事錄在卷可參(見本院卷㈤第244至248頁),並參考遠航於98年8月14日重整人暨重整監督人聯席會議就重整人、重整監督人之報酬所為之決議,再考量本件重整事務確屬繁瑣、困難度極高,重整程序仍須持續進行,及股東、債權人之利益等一切情事,爰分別核定重整人、重整監督人之報酬如主文所示。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裁判案由:公司重整
裁判日期:2010-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