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整字第1號聲 請 人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重整人 樺壹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綱維富理門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慧玲代 理 人 林昇豪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公司重整事件,聲請撤銷緊急處分,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25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件編號⒌所示不動產漏載「臺東市○○段○○○○○號房屋」之部分,應予更正。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此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及第239條分別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25日所為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補充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