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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整抗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整抗字第3號再抗告人 甲○○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歌林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民國98年度整抗字第3 號請求公司重整事件,再抗告人提起再抗告到院,查本件應徵再抗告裁判費1,000 元未據再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該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再抗告費用,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陳秀貞法 官 黃呈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傅美蓮

裁判案由:公司重整
裁判日期:2010-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