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183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甲○○代 理 人 吳忠德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晉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蘇炫綺附表:
何以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為新台幣(下同)95萬8,286元,協商時確定之債務總金額係136萬2,000元?
聲請人與各債權銀行成立協商自協商成立起迄今,各期清償金額明細(請將時間金額列表)及其繳費證明(請勿重複提出),並說明何時毀諾。
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 (含證券存摺)影本 (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請說明聲請人及父母、配偶、子女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
請說明聲請人聲請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請說明聲請人勞保之退休給付金額若干?何以先償還民間債務?其清償之民間債權人姓名、聯絡地址、電話?並提出證明文件。
請提出戶籍地臺北市○○街○○○號6樓之建物及土地登記繕本。並說明現由何人居住使用?若係租賃,並請補正租賃契約書,及陳報租金、坪數、他人是否分擔租金?
請提出聲請狀中「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種類」欄所記載各項費用之證明文件。並說明支出上開各項費用有何不可或缺之必要性存在。又聲請人負擔家計之比例為何?(如對水、電、瓦斯、房租……共同使用部分之支出)並提出證明文件。
請說明聲請人之女吳珮瑄之刑事案件係何時發生?可否聲請公設辯護人?選任辯護人之律師費,聲請人「本人」最早於何時開始支付?金額若干?並提出證明文件。
請說明聲請人母親之姓名究為「詹阿葉」,抑或「林詹阿月」?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請提出聲請人之配偶、子女、母親最近二年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若無謀生能力,其相關證明。
請說明所扶養之親屬林詹阿月(即詹阿葉)有無銀行存款 (含銀行名稱、帳號、迄補正日止之存款數額)、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其性質及所在地應敘明)。
請提出聲請人所扶養親屬林詹阿月(即詹阿葉)之共同扶養義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最近二年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若無謀生能力,其相關證明。
抗告人現負擔之扶養費比例為何?並提出每月需負擔母親林詹阿月(即詹阿葉)、女兒吳佩綺扶養費分別為3,000元、1萬1,000元之證明文件。
請說明聲請人之子女吳佩瑄、吳政隆是否有給付扶養費予聲請人及其配偶?若無,原因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