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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消債更字第 3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338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乙○○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李智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唐步英附件:

一、聲請人全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二、聲請人98年1月至8月之收入證明(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

三、聲請人所扶養之親屬及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97、96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98年1月至8月之收入證明(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四、聲請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對受扶養人如何分擔扶養費用,並提出證明文件。

五、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原協商方案顯有重大困難之理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六、聲請更生前兩年內財產變動狀況及相關證明文件。

七、聲請前二年內所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0條第1項所稱之無償行為及有償行為,其時間、對象與具體內容。

八、據實陳報所謂民間債務為何?債權人為何人?債務發生原因及借貸契約書、借款交付證明文件,並說明借款使用流向。

九、現有工作之在職證明及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

十、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十一、聲請人現居住地之為何人所有,與聲請人之關係為何?

十二、聲請更生前兩年內之必要支出乃指聲請人個人之支出部分,非指全家人之支出,倘指其他家人之支出,聲請人對其有扶養義務者,應列入扶養支出費用內。請依此前提,重新填載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三、有無尚未履行完畢之雙務契約及其成立生效之時間、相對人、履行期及契約內容。

十四、據實陳報切結人甲○○與合作金庫銀行南京東路分行之切結書所載借貸內容相關事項。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09-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