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469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附件所載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釋明,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佳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曼琳附件:
一、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聲請人97、98年度全年收入證明(在職證明、扣繳憑單),以及是否另行領取獎金、或為兼職、或有其他未報稅所得,均應一併詳實敘明,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所扶養之親屬李妍蓁有無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若有,則聲請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間對受扶養人李妍蓁如何分擔扶養費用,並提出證明文件。另應提供該等法定扶養義務人
97、98年度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1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現有收入證明(在職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並說明李妍蓁是否受領其他國家或社會福利補助(並提出相關具領證明),以及最近1個月內之財產歸屬清單。
四、聲請前2 年內有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0條第1 項所稱之無償行為及有償行為。若有,其時間、對象與具體內容。
五、於民間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若有,應提出借貸契約書、借款交付證明文件,並說明借款使用流向。
六、聲請人有無個人保險,若有,應陳報保險契約書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七、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請更新資料補摺至99年1 月4 日)。
八、聲請人有無借貸金錢予他人。若有,應提出借款人名單、金額、時間及證明文件。
九、聲請人現戶籍所在之不動產為何人所有?聲請人是否實際居住該址?
十、最近五年內聲請人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