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核字第22084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柏迪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聲 請 人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聲 請 人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信堅相 對 人即債務人 任美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一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附件中前置協商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應更正如本裁定附件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佳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