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監字第218號聲 請 人 乙○○相 對 人 甲○○ 住台北市
)丙○○○上列聲請人聲請選定禁治產人監護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相對人甲○○與丙○○○受法院宣告為禁治產人之裁定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家事庭法 官 郭淑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