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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監字第 2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監字第218號聲 請 人 乙○○相 對 人 甲○○ 住台北市

)丙○○○上列聲請人聲請選定禁治產人監護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相對人甲○○與丙○○○受法院宣告為禁治產人之裁定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家事庭法 官 郭淑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裁判日期:2009-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