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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監字第 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監字第45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選定禁治產人監護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禁治產人夏國峰之親屬系統表,包含:配偶、直系血親尊親屬、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以及其等之存歿情形、生卒日期,並提出其等之戶籍謄本。

(二)聲請人應提出親屬會議決議。如無民法第1131條所規定之法定親屬會議成員或有法定親屬會議成員不足之情形,聲請人應另行具狀向法院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成員,再行提出經由合法之親屬會議成員作成之親屬會議決議。

二、本件聯絡人:福股書記官王子方(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

211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子方

裁判日期:2009-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