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破字第58號聲 請 人 甲○○
丙○○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和解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以書狀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說明相互間之關係,及何以甲○○、丙○○均於98年8月21日將戶籍遷入乙○○戶籍地?甲○○、丙○○實際住居地為何?
二、依破產法第7條規定,補正財產狀況說明書,並應記載下列事項:
㈠有無現金或存款,其金額、保管人及銀行帳戶(存摺證明)。
㈡陳報任職何處,薪資收入來源、在職證明書(並載明任職之
公司行號名稱、負責人姓名、所在地、電話、薪資數額)或營業所得來源之證明。
㈢其他各項收入(如借款債權、應收款項)及證明文件。
㈣有無不動產,請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㈤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三、依破產法第7條規定,提供履行擬與相對人和解方案清償辦法之擔保(例如人之擔保之書面保證契約或物之擔保之設定擔保物權之書面契約)。
四、和解方案分配表正本1份、繕本7份。
五、說明為何積欠如此多之債務及如何積欠各個債權人債務,並說明各個債務有無擔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式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曾鈺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