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簡上字第709號聲 請 人 黃鎮華上列聲請人於民國106 年2 月2 日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98年度簡上字第709 號讓售國有土地事件,其上記載坐落於臺北市○○區○○段0 ○段000 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並無所有權登記事,且非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為管理單位,請求確認並為更正。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更正裁定,並非法院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裁判,不過將裁判中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加以更正,使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原裁判之意旨,並未因而變更(最高法院79年臺聲字第349 號判例要旨參照)。經查,本院民國99年3月12日98年度簡上字第709 號判決並無判決主文與法院本來之意思不一致之顯然錯誤,聲請人主張系爭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云云,應非可採。聲請人聲請更正判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 法 官 沈佳宜
法 官 王育珍法 官 林勇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