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062號原 告 周秀琴
林周玉秀上 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
黃韋齊律師陳怡君律師被 告 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之1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訴訟代理人 曾惠仙律師
李佳真律師被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學錦訴訟代理人 楊利生
張伊萍被 告 華美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順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錦珠被 告 周明定
周聰明周鴻裕上 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淵聯律師上 3人共同複 代理 人 蔡宥祥律師
黃金洙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屋頂平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8 月19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21法庭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具體計算並指明起訴狀繕本送達前發生之本金債權究為若干,暨按月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之起始日期,重行更正訴之聲明)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宏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