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062號上 訴 人 華美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錦珠上 訴 人 周明定
周聰明周鴻裕上 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淵聯律師上 訴 人 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秀琴等因98年度訴字第1062號返還屋頂平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原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宏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湯郁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