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062號上 訴 人 華美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錦珠上 訴 人 周明定
周聰明周鴻裕上4 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淵聯律師上 訴 人 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之1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被 上訴 人 周秀琴
林周玉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屋頂平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4 月1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年4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
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宏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湯郁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