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086號上 訴 人 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上 訴 人 中瑞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共 同訴訟代理人 孫德至律師
陳世杰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鼎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等22人間因98年度訴字第1086號確認委任關係存在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請求廢棄原判決對其不利之部分,確認被上訴人甲○○、乙○○與金鼎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語,董事身分係基於與所屬法人間之委任關係而生,委任關係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仍屬財產權之性質,顯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份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是本件上訴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涉訟。惟因上訴人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故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又本件係屬普通共同訴訟,上訴人請求確認之各該被上訴人間委任關係,為不同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應各別徵收裁判費。本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核定為新臺幣330萬元(165萬×2=330萬),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5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