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1298號原 告 乙○○兼訴訟代理人 丁○○被 告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 代理人 丙○○訴訟 代理人 陳瑞萍律師被 告 百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 代理人 甲○○被 告 森暉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 代理人 己○○上二人共同訴訟 代理人 戊○○複 代理人 庚○○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98年1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㈠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基
礎事實同一,或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7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原起訴時以被告等當時之法定代理人宋湘嵐、林登裕為被告,嗣於法院審理中撤回對宋湘嵐、林登裕之起訴,另追加對被告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以下簡稱「東森得易購公司」)、東森購物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及森暉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森暉旅行社」)起訴,經核原告訴之變更、追加係基於同一請求之基礎事實,無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揆諸首揭法條,原告訴之變更、追加應予准許。
㈡另被告東森購物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於本院審理中更名為百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夯公司」),但其法人格仍然同一,東森購物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義務均由百夯公司承受,合先敘明。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略以:㈠原告透過電視購物頻道廣告,向被告東森得易購公司購買如下之產品,各有如下之瑕疵:
1.如附表編號1:Dynaview液晶電視,使用半年故障送修但故障情狀仍在,日後被告東森得易購公司取走後拒不歸還,亦不退還價金新臺幣(下同)29,900元。
2.如附表編號3:防漏壁癌高手,使用後完全無效,經多次申訴後始退還價金1,180元。
3.如附表編號4:聲寶GK-7500手機:被告東森得易購公司於廣告時,宣稱於任一台購物滿1,000元以上,即可以1元加購商品,而當然購買該手機,價金為4,990元,應符合加價購之促銷活動,惟當時客服一直忙線中而無法接通,轉而以東森購物專家所宣稱之會員語音專線,以簡訊回覆欲加價購之商品,詎料隔天確認訂單時客服人員宣稱應當時立即說明,事後概不接受加價購。
4.如附表編號5:一畝園水餃:於匯款後故意不出貨,之後亦遲延退款。
5.如附表編號6:酒桶鑽表:於95年10月5日訂購並付清,惟至97年12月13日被告東森得易購公司單方面取消訂單而拖延至此日始退款。
6.如附表編號7:mp3錄音隨身聽:使用半年後發現雜音大且故障,於保固一年中要求更換新產品卻均無處理。
7.如附表編號8:華陀扶元堂人蔘:被告東森得易購公司之送貨人員素行不良,侵犯及影響訴外人即原告之女兒平時生活,且自94年4月29日訂購,應於7天內應送達,其遲至6月12日17時12分始送達。
8.如附表編號9:杉梵西藏天珠:換貨時均以瑕疵品充數,欲退貨卻遭拒絕,至今未獲處理。
9.如附表編號10:vito7吋放影機:其主件配件電池為瑕疵品且已氧化,根本無法充電,至今仍未獲處理。
⒑如附表編號11:聲寶負離子涼風扇1台:購買其與被告百夯
公司2台,一共3台,運作時產生怪聲,且經因之前防水未果而漏水致使報廢。
11.如附表編號12:味丹納豆賜康年中慶:其商品所加送之琥珀項鍊遭私下更換成合成玻璃項鍊,欺騙消費者。
㈡原告另向被告百夯公司購買如附表所示編號11之聲寶負離子涼風扇2台,亦均因防水未果致漏水後報廢。
㈢原告再向被告森暉旅行社購買如附表所示編號2之礁溪和風
溫泉商品,且先前已事先聲明是買一送一之券,並要升等4人房,亦有告知其中有殘障人士乘坐輪椅,惟之後前往時並無升等,且無殘障設施,以致無法進入而連夜返家,事實上並未進住。
㈣被告等並有如附表編號13「買千送萬」之廣告,內容誇大不
實,使原告因此受騙而購買商品。原告於接獲上述商品後均發現無法正常使用或有瑕疵,經原告向其客服人員申訴後至今均未能獲得有效且積極之處理,其廣告不實、侵占貨品、背信、詐欺消費者之行為,主張解除契約並歸還價金,並依民法第18 4條、第185條及第203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及遲延歸還價金之利息等語。
㈤並聲明:
1.被告應給付原告880,000元及自95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東森得易購公司辯稱略以:㈠原告指稱其所購買之商品具有瑕疵,但事實並非如此,茲分述如下:
⒈原告於94年8月9日向被告購物台訂購Dynaview30吋絕美液晶
顯示器」故障連連,然就系爭商品之瑕疵,原告於法定猶豫期10日及保固期間,並無向被告東森得易購公司申訴之紀錄,另起訴狀全無原告所提之證物,請原告舉證之。
⒉原告指稱其於95年3月29日向被告訂購「MAGIC SHIELD防漏
高手壁癌專家回饋組」,因使用該商品而受有損害,惟查,原告家中鐵皮屋頂曾遭火災導致漏水嚴重,原告使用系爭商品後(僅噴灑於其中4塊鐵板上),原漏水處已不再漏水,但改從他處漏水,是原告主張其家中因火災漏水所受之所有損害須由被告得易購公司賠償,其訴求顯屬無稽,被告得易購公司無法依其申訴內容辦理,惟同情其家中遭遇,得易購公司已於96年4月24日、5月3日全額退還原告系爭商品價金。
3.原告指稱其於94年7月2日向被告購物台訂購「BEKA七彩之音256MP3」,然就系爭商品之瑕疵,原告於法定猶豫期10 日及保固期間,並無向被告東森得易購公司申訴之紀錄,另起訴狀全無原告所提之證物,請原告舉證之。
4.原告指稱其於94年7月8日向被告購物台訂購之杉梵藏傳法輪天眼珠,原告曾申訴商品有裂痕、缺角等問題,且已數次換貨,惟系爭商品係屬天然礦石,有天然之瑕疵實屬正常,此部份無法退還價金。
5.原告稱其於94年9月29日向被告購物台訂購之「ⅥTO任我行可攜式DVD播放機」,原告曾申訴商品使用兩個月後電池氧化無法充電,被告得易購公司請原告與廠商聯繫檢測事宜,惟原告表示要送至消基會檢驗,證明係爭商品瑕疵,但被告得易購公司迄今仍未接獲相關檢測報告。
6.原告指稱其於94年6月17日、94年6月25日向被告購物台訂購「聲寶負離子涼風扇專案」,然就系爭商品之瑕疵,原告於法定猶豫期10日及保固期間,並無向被告東森得易購公司申訴之紀錄,另起訴狀全無原告所提之證物,如原告認係爭商品仍有非人為之固有瑕疵,請原告舉證之。
7.原告指稱其於96年5月20日向被告購物台訂購「味丹納豆賜康年中搶購超值組」,原告曾申訴贈品琥珀項鍊變更為合成玻璃項鍊,惟查系爭商品之贈品從未宣稱係琥珀項鍊,如原告認被告廣告不實,請舉證明之。
8.原告指稱向被告購買如附表編號4聲寶GK-7500手機時,無法以1元加購價購買其他商品,惟原告並非購買編號4之商品之同時一併加購,無法事後再為補充,此乃作業上程序;另指稱向被告購買如附表編號5之一畝園水餃以及編號6之酒桶鑽表,被告均已退還該商品之訂購價金,故原告主張退還該等商品之價金等語,為無理由;再除已退款之商品外,其餘商品原告均主張商品本身有瑕疵,而原告不否認有向被告聯繫商品修復事宜,惟當時均逾7日鑑賞期,亦無法要求減價或退換貨。從而原告主張均於法無據,其請求無理由等語。
㈡並聲明:
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⒉如受不利益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免予假執行。
三、被告百夯公司辯稱:㈠被告東森購物公司部分:原告所主張之多項商品中,僅本院
所製作之附表編號11「聲寶負離子涼風扇2台」係向被告百夯公司購買,餘皆與被告無涉,是原告執與被告東森購物公司無涉之其他交易對被告主張權利,顯於法無據,依法應予駁回。另附表編號11「聲寶負離子涼風扇2台」部分,被告百夯公司業於94年6月間即已依約交付完整無瑕疵之商品予原告,距今已事隔多年,依民法第356條規定亦應視為原告已承認所受領之物,原告竟於本訴中主張商品有瑕疵云云,委無足採。依民法第197條規定,原告對被告東森購物公司縱有任何損害賠償請求權,亦已因罹於時效而消滅,被告百夯公司主張時效抗辯,原告不得再對其請求,依法應予駁回。
㈡並聲明:
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⒉如受不利益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免予假執行。
四、被告森暉旅行社辯稱略以:㈠原告所主張之多項商品中,僅鈞院所製作之附表編號2礁溪
和風溫泉係向被告森暉旅行社購買,餘皆與被告森暉旅行社無涉,是原告執與被告森暉旅行社無涉之其他交易對被告森暉旅行社主張權利,顯於法無據,依法應予駁回。而就附表編號2「礁溪和風溫泉」部分,被告森暉旅行社業於95年12月間即已依約交付完整無瑕疵之商品予原告,距今已事隔多年,依民法第356條規定亦應視為原告已承認所受領之物,,則原告竟於本訴中主張商品有瑕疵,並未入住云云,委無足採。再者,依民法第514條之12規定,有關旅遊契約之減少、退還費用請求權及損害賠償請求權等,均自旅遊終了或應終了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故依民法第514條之12規定,原告對被告森暉旅行社縱有任何請求權,亦已因罹於時效而消滅,被告森暉旅行社主張時效抗辯,原告不得再對被告森暉旅行社有任何主張,依法應予駁回等語資為抗辯。㈡並聲明:
1.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2.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予假執行。
五、兩造不爭執事項:㈠原告向被告東森得易購公司購買如附表編號1、3、4 、5、
6、7、8、9、10、12所示之商品,單價如附表所示,以及如附表編號11,時間為94年6月17日聲寶負離子涼風扇其中的1台。
㈡原告向被告百夯公司購買如附表編號11所示之聲寶負離子涼風扇2台,每台1,980元。
㈢原告向被告森暉旅行社購買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礁溪和風溫泉價格2,980元。
六、本件之爭點及本院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主張向被告等購買之商品,有如上所述之瑕疵,請求解除契約、回復原狀,並負擔損害賠償責任等語,被告等則否認商品有原告所指之瑕疵,且部分商品已解除契約退還款項,無需負擔損害賠償責任等語資為抗辯。是本件兩造爭執之處在於:㈠如附表所示之商品有無原告所主張之瑕疵?㈡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如有原告所主張之瑕疵,被告等應負擔之損害賠償責任為何?茲分述如下:
㈠如附表所示之商品有無原告所主張之瑕疵?⒈按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373條之規定危
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是前開所謂之「瑕疵」,乃指物之通常效用、契約預定效用,或其經濟價值之減少或滅失而言,且如其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亦不得視為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又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民法第354條及第359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356條規定為通知後6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前項關於6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民法第365條亦有明文。是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等所提供之商品具有瑕疵,而主張解除契約回復原狀、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或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均應由原告就商品具有瑕疵一節負舉證責任。
⒉查如附表所示編號3、5、6部分之商品,被告東森得易購公
司均表示已解除契約並退還價金,則兩造買賣契約已經解除,被告並已退還價金而回復原狀,原告就此自無物之瑕疵擔保或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原告就此請求賠償並請求遲延給付之利息云云,尚非可採。
⒊如附表編號1、2、4、7、8、9、10、11、12部分之商品,原
告雖均指稱具有上述瑕疵云云,惟僅提及等商品具有何種瑕疵,但未就所提之瑕疵有任何之證明,且原告曾向被告等申訴,經被告等更換商品,但就更換後商品亦有瑕疵一節,亦未提出具體證據加以證明,本院認原告就商品瑕疵之舉證仍有不足。另原告主張就附表編號2之旅遊商品,並未實際入住云云,惟被告森暉旅行社係出售旅遊服務商品,至於原告是否確實入住,並非給付價金之必要條件,原告自不得以此拒絕支付價金。故原告就如附表編號1、2、4、7、8、9、10、11、12之商品主張被告等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請求解除契約、回復原狀或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云云,亦非可採。
⒋又原告主張被告等如附表編號13「買千送萬」之廣告不實,
其因而受騙購買被告等之商品云云。惟原告所提出「買千送萬」之紙本廣告中,均載明係「萬元好康護照」,內容為價值10萬元以上之產品之折價卷,此僅為一般廣告用語,用以吸引消費者購物,一般通常智識之人應可理解僅為單純之廣告誘引,並非確實買千元送萬元之產品。消費者於選購前,應自行了解各項活動之相關內容,以避免不必要之消費爭議原告主張此部分廣告不實,恐有誤會。且原告並未就被告等如何故意以不實之事項或廣告誘引其消費,使其陷於錯誤,而購買商品一節,提出具體證明,僅以「買千送萬」之廣告即認被告等有不實廣告,使其購買物品而受有損害云云,尚非可採。
⒌本件因原告未能就其所稱之商品具有瑕疵等情,負充分之舉
證責任,則原告請求被告等負回復原狀、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或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即非有理,故就其餘被告等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範圍之爭點,已無需探究,附此敘明。
七、綜上所述,本件因原告未能具體舉證證明其向被告等購買之上述商品,確有其所指之瑕疵,則原告請求被告負擔解除契約回復原狀之義務、物之瑕疵擔保或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均非有理。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原告88萬元,及自95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原告敗訴而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贅論,併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羅郁婷法 官 郭顏毓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政彬附表:
┌──┬──────┬────────┬────┬────┐│編號│日期(民國)│品名 │單價 │爭議 ││ │ │ │(新臺幣│ ││ │ │ │) │ │├──┼──────┼────────┼────┼────┤│1 │94年08月09日│Dynaview液晶電視│29,900元│故障 ││ │ │ │ │ │├──┼──────┼────────┼────┼────┤│2 │95年12月26日│礁溪和風溫泉買1 │2,980元 │無殘障設││ │ │送1超值組 │ │施致無法││ │ │ │ │進入 │├──┼──────┼────────┼────┼────┤│3 │96年03月29日│防漏壁癌高手 │1,180元 │無效 ││ │ │ │ │ │├──┼──────┼────────┼────┼────┤│4 │96年07月08日│聲寶GK-7500手機 │4,990元 │每千元即││ │ │ │ │有1元加 ││ │ │ │ │價購 │├──┼──────┼────────┼────┼────┤│5 │95年09月06日│一畝園水餃12包 │1,140元 │未出貨 ││ │ │ │ │ │├──┼──────┼────────┼────┼────┤│6 │95年10月05日│酒桶鑽表 │44,508元│退款慢 ││ │ │ │ │ ││ │ │ │ │ │├──┼──────┼────────┼────┼────┤│7 │94年07月02日│MP3錄音隨身聽 │1,780元 │保固期內││ │ │ │ │故障雜音││ │ │ │ │但未更換││ │ │ │ │或退款 │├──┼──────┼────────┼────┼────┤│8 │94年04月29日│華陀扶元堂人蔘 │8,466元 │送貨遲延││ │ │ │ │ │├──┼──────┼────────┼────┼────┤│9 │94年07月08日│杉梵西藏天珠 │2,980元 │貨品瑕疵│├──┼──────┼────────┼────┼────┤│10 │94年09月29日│VITO7吋放影機 │5,990元 │電池無法││ │ │ │ │充電 │├──┼──────┼────────┼────┼────┤│11 │94年06月17日│聲寶負離子涼風扇│每台 │2台有怪 ││ │ 25日│3台 │1,980元 │聲音.1台││ │ │ │ │因漏水而││ │ │ │ │均報廢 │├──┼──────┼────────┼────┼────┤│12 │96年05月20日│味丹納豆賜康年中│2,980元 │贈品不實││ │ │慶 │ │購物金 │├──┼──────┼────────┼────┼────┤│13 │96年05月 │買千送萬 │ │禮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