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300號上 訴 人 明星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淑玲訴訟代理人 江景星被 上訴人 唐輝霖即合平當舖訴訟代理人 王瀚聰
陳肇泰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退還聲請人溢收之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捌仟零陸拾柒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4,6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062元,惟聲請人於民國99年9月13日繳納裁判費48,129元,計溢收28,067元(48,129元-20,062元=28,067元)。聲請人應自收受本裁定10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美杏
法 官 林振芳法 官 吳若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劉英權本裁定影本應送達本院會計室及出納室各1份。